前兩天一篇臉書上閱讀到@Hao Chuang發文讓我有棒喝之感,該文提到「言論自由的主張,是用來對抗國家和極權的。屠殺案發生前後,法國人的言論自由一點都沒有被影響。除非你承認『法國人會因為屠殺威脅而噤聲』,否則屠殺案並不能當作伊斯蘭社會箝制或損害法國社會的言論自由的工具。」(http://goo.gl/Gn2nG6)從這次《查理週刊》的事件,或者往前看到去年底台灣九合一大選期間的爭議,包括方文山和說不要叫他祭止兀的蔡正元,都針對外界對於其言行的評論,認為對其批評是不合言論自由精神的。不同的事件都「被認為」和言論自由有關,但這真的相關嗎?
先談談那種「遇到別人抨擊你的言論,便指稱對方得尊重其言論自由」的發言。這種發言很可笑,因為沒有人規定他不能發言,或者剝奪他的言論自由,也沒人有這種權力,也沒當權者或國家機器做這件事。頂多只是當事人耍傲嬌,不想要跟人家論理,不敢回應討論、批評而已,便以自己有言論自由當作不堪一擊的回覆。這種只能自己說卻不准別人反應的心態,跟言論自由扯得上什麼關係呀?@朱家安的文章〈言論自由沒有禁止別人批評你〉(http://goo.gl/UES1Je)講得再清楚不過了。
那言論自由是什麼?回到Hao Chuang 的提醒,言論自由是放在對應於國家控制上的。為什麼言論自由載於憲法裡面?因為憲法是規定國家能夠行使的權力範圍,國家的權力來自於人民,憲法是人民賦予國家權力的基本契約,人民把權利讓與國家機器來執行,裡面要載明哪些是國家如何也不能觸動的人民的基本權利。中華民國憲法總綱裡面載明了關於人身、言論、出版、居住、遷徙、表現、祕密通訊、信仰、集會結社等等的自由,是不能被剝奪的,即使人民讓渡了被統治的權力給國家(包括立法行政司法等權力單位),但這幾項的基本自由人權是不能被干預的。
因此,談到「言論自由」,必定要連結的是有具有法定力量來限制個人的言論自由,而這種力量在現代法治社會裡面必定是國家、統治者。而其他個人、單位、團體實際上並沒有任何力量來限制(主要是透過審查機制)另一個人、單位、團體的言論,其他個人單位因並不互相轄屬,所以提他人影響其言論自由是不妥的。即使有人、團體試圖做,也會被其他法律禁止或制裁,但國家可以來限制而不受制裁,因此國家是唯一可能傷害言論自由的單位。
因此,這次《查理週刊》遇到的不是言論自由問題,除非這些歹徒試圖藉暴力方法恐嚇威脅卻不被國家制裁,那才會因為國家涉及縱容言論審查,才能算是言論自由問題。但大家都知道並不是這樣,這就是暴力事件。歹徒想透過暴力脅迫他人滿足其需求,或是不要做他不滿意的事情,這包括不要出版這樣的漫畫、不要不給我錢、不要不讓我性交,都是一樣的,都是暴力強制罪行。暴力強制到殺人,甚至是大規模屠殺,只能說這罪行到了極致,並不會因為乙罪犯到底了,所以晉升為甲罪,因此也不存在暴力脅迫、殺人、預謀殺人、恐嚇、屠殺犯罪犯到底了,就變成侵害言論自由。
如果說,是藉著殺人來脅迫個人或團體或單位限制言論,那也只能說是其犯行想帶來的結果,但並不能說是他的犯行本身,而這「結果」(箝制言論)是不是真的有效還很難說,就這次《查理週刊》的案例還看,就只是激起更多的支持與更多的諷刺漫畫。但倒過來,人們要擔心的反而是,國家會不會因為想要避免再次出現這樣的犯行,因而便宜行事地要求人民乾脆不要講不中聽的話,這樣就是真正地侵害言論自由了。
但為什麼這麼念茲在茲要區分屬不屬於言論自由呢?因為如果從將頭巷尾的雜談批評都可以說是傷害言論自由,到處都是關於言論自由的浮濫歪扭說法,那等到真正國家傷害言論自由時,就沒有人會當作一回事了。而且這種事情正在發生。就在行憲紀念日那天,法務部長LIS就在總統府簡報〈民主法治與言論自由〉,據報導:「羅瑩雪在書面報告中做出結論,直指『濫用言論自由,逾越法律分際,違反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真諦』、『網路言論失控,會成為破壞法治之犯罪天堂』以及『國民欠缺民主素養,是民主社會之危機』。她建議政府應該『改進澄清不實報導的方法』,『加強政府機關運用網路的能力與機會』,『運用網路科技,遏止網路歪風』,『儘速修正不合理的法律』,『嚴格執法,落實法治』,以及『落實法律及公民教育』。」(http://goo.gl/YGRyzz)這種以政府權力批評人民發言,企圖修法審查言論,以執法恐嚇言論,才是真正的危害言論自由,LIS該次的發言也完全體現什麼是「罔顧民主法治與箝制言論自由」。(相關批評可參考〈羅瑩雪憑什麼講這些話〉(許育典)http://goo.gl/oeuy94)
也因此可以知道,如果我們將方文山、蔡正元對於言論自由瞎掰說詞,再加上當前言論都出現在網路上,也因此就認同LIS講的言論自由被濫用、失控,才是言論自由的最大危機。所以釐清什麼是言論自由什麼不是,看起來是更重要的。
如果不分清楚言論自由是訴諸國家權力不要過度擴張,沒能清楚地意識到言論自由是針對國家不得擴權而不是針對國家以外的個人的,不了解就算任何個人團體都不會侵害或濫用言論自由,而只有國家才會傷害言論自由的話,那國家就很可能會透過各種瞎掰毫無法治素養的言論(比如LIS的言論。用這種人當法務部長,就真的應該看做英九對台灣人民的最大侮辱了),或者以各種社會安定、國家安全當作恐嚇來限制言論自由時(比如美國的麥卡錫主義,比如台灣的白色恐怖),我們就會因為什麼事都可以扯上言論自由,就喪失了清楚釐清言論自由界線的眼光。如此也就可能看不清言論自由怎麼被各種虛假說法耍弄,而逐漸被國家權力扼殺的過程。如果把各種百花齊放的言論當作對於言論自由的濫用,迴避批評、質疑和討論當作言論自由的自我約束,以為單向、和諧才是好,那就是對於言論自由的認識不清,也就是言論自由的末日了。
#言論自由
先談談那種「遇到別人抨擊你的言論,便指稱對方得尊重其言論自由」的發言。這種發言很可笑,因為沒有人規定他不能發言,或者剝奪他的言論自由,也沒人有這種權力,也沒當權者或國家機器做這件事。頂多只是當事人耍傲嬌,不想要跟人家論理,不敢回應討論、批評而已,便以自己有言論自由當作不堪一擊的回覆。這種只能自己說卻不准別人反應的心態,跟言論自由扯得上什麼關係呀?@朱家安的文章〈言論自由沒有禁止別人批評你〉(http://goo.gl/UES1Je)講得再清楚不過了。
那言論自由是什麼?回到Hao Chuang 的提醒,言論自由是放在對應於國家控制上的。為什麼言論自由載於憲法裡面?因為憲法是規定國家能夠行使的權力範圍,國家的權力來自於人民,憲法是人民賦予國家權力的基本契約,人民把權利讓與國家機器來執行,裡面要載明哪些是國家如何也不能觸動的人民的基本權利。中華民國憲法總綱裡面載明了關於人身、言論、出版、居住、遷徙、表現、祕密通訊、信仰、集會結社等等的自由,是不能被剝奪的,即使人民讓渡了被統治的權力給國家(包括立法行政司法等權力單位),但這幾項的基本自由人權是不能被干預的。
因此,談到「言論自由」,必定要連結的是有具有法定力量來限制個人的言論自由,而這種力量在現代法治社會裡面必定是國家、統治者。而其他個人、單位、團體實際上並沒有任何力量來限制(主要是透過審查機制)另一個人、單位、團體的言論,其他個人單位因並不互相轄屬,所以提他人影響其言論自由是不妥的。即使有人、團體試圖做,也會被其他法律禁止或制裁,但國家可以來限制而不受制裁,因此國家是唯一可能傷害言論自由的單位。
因此,這次《查理週刊》遇到的不是言論自由問題,除非這些歹徒試圖藉暴力方法恐嚇威脅卻不被國家制裁,那才會因為國家涉及縱容言論審查,才能算是言論自由問題。但大家都知道並不是這樣,這就是暴力事件。歹徒想透過暴力脅迫他人滿足其需求,或是不要做他不滿意的事情,這包括不要出版這樣的漫畫、不要不給我錢、不要不讓我性交,都是一樣的,都是暴力強制罪行。暴力強制到殺人,甚至是大規模屠殺,只能說這罪行到了極致,並不會因為乙罪犯到底了,所以晉升為甲罪,因此也不存在暴力脅迫、殺人、預謀殺人、恐嚇、屠殺犯罪犯到底了,就變成侵害言論自由。
如果說,是藉著殺人來脅迫個人或團體或單位限制言論,那也只能說是其犯行想帶來的結果,但並不能說是他的犯行本身,而這「結果」(箝制言論)是不是真的有效還很難說,就這次《查理週刊》的案例還看,就只是激起更多的支持與更多的諷刺漫畫。但倒過來,人們要擔心的反而是,國家會不會因為想要避免再次出現這樣的犯行,因而便宜行事地要求人民乾脆不要講不中聽的話,這樣就是真正地侵害言論自由了。
但為什麼這麼念茲在茲要區分屬不屬於言論自由呢?因為如果從將頭巷尾的雜談批評都可以說是傷害言論自由,到處都是關於言論自由的浮濫歪扭說法,那等到真正國家傷害言論自由時,就沒有人會當作一回事了。而且這種事情正在發生。就在行憲紀念日那天,法務部長LIS就在總統府簡報〈民主法治與言論自由〉,據報導:「羅瑩雪在書面報告中做出結論,直指『濫用言論自由,逾越法律分際,違反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真諦』、『網路言論失控,會成為破壞法治之犯罪天堂』以及『國民欠缺民主素養,是民主社會之危機』。她建議政府應該『改進澄清不實報導的方法』,『加強政府機關運用網路的能力與機會』,『運用網路科技,遏止網路歪風』,『儘速修正不合理的法律』,『嚴格執法,落實法治』,以及『落實法律及公民教育』。」(http://goo.gl/YGRyzz)這種以政府權力批評人民發言,企圖修法審查言論,以執法恐嚇言論,才是真正的危害言論自由,LIS該次的發言也完全體現什麼是「罔顧民主法治與箝制言論自由」。(相關批評可參考〈羅瑩雪憑什麼講這些話〉(許育典)http://goo.gl/oeuy94)
也因此可以知道,如果我們將方文山、蔡正元對於言論自由瞎掰說詞,再加上當前言論都出現在網路上,也因此就認同LIS講的言論自由被濫用、失控,才是言論自由的最大危機。所以釐清什麼是言論自由什麼不是,看起來是更重要的。
如果不分清楚言論自由是訴諸國家權力不要過度擴張,沒能清楚地意識到言論自由是針對國家不得擴權而不是針對國家以外的個人的,不了解就算任何個人團體都不會侵害或濫用言論自由,而只有國家才會傷害言論自由的話,那國家就很可能會透過各種瞎掰毫無法治素養的言論(比如LIS的言論。用這種人當法務部長,就真的應該看做英九對台灣人民的最大侮辱了),或者以各種社會安定、國家安全當作恐嚇來限制言論自由時(比如美國的麥卡錫主義,比如台灣的白色恐怖),我們就會因為什麼事都可以扯上言論自由,就喪失了清楚釐清言論自由界線的眼光。如此也就可能看不清言論自由怎麼被各種虛假說法耍弄,而逐漸被國家權力扼殺的過程。如果把各種百花齊放的言論當作對於言論自由的濫用,迴避批評、質疑和討論當作言論自由的自我約束,以為單向、和諧才是好,那就是對於言論自由的認識不清,也就是言論自由的末日了。
#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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