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4日 星期三

別讓「討論是不是氾濫的言論自由」掩蓋了真正的言論自由危機

前兩天一篇臉書上閱讀到@Hao Chuang發文讓我有棒喝之感,該文提到「言論自由的主張,是用來對抗國家和極權的。屠殺案發生前後,法國人的言論自由一點都沒有被影響。除非你承認『法國人會因為屠殺威脅而噤聲』,否則屠殺案並不能當作伊斯蘭社會箝制或損害法國社會的言論自由的工具。」(http://goo.gl/Gn2nG6)從這次《查理週刊》的事件,或者往前看到去年底台灣九合一大選期間的爭議,包括方文山和說不要叫他祭止兀的蔡正元,都針對外界對於其言行的評論,認為對其批評是不合言論自由精神的。不同的事件都「被認為」和言論自由有關,但這真的相關嗎?

先談談那種「遇到別人抨擊你的言論,便指稱對方得尊重其言論自由」的發言。這種發言很可笑,因為沒有人規定他不能發言,或者剝奪他的言論自由,也沒人有這種權力,也沒當權者或國家機器做這件事。頂多只是當事人耍傲嬌,不想要跟人家論理,不敢回應討論、批評而已,便以自己有言論自由當作不堪一擊的回覆。這種只能自己說卻不准別人反應的心態,跟言論自由扯得上什麼關係呀?@朱家安的文章〈言論自由沒有禁止別人批評你〉(http://goo.gl/UES1Je)講得再清楚不過了。

那言論自由是什麼?回到Hao Chuang 的提醒,言論自由是放在對應於國家控制上的。為什麼言論自由載於憲法裡面?因為憲法是規定國家能夠行使的權力範圍,國家的權力來自於人民,憲法是人民賦予國家權力的基本契約,人民把權利讓與國家機器來執行,裡面要載明哪些是國家如何也不能觸動的人民的基本權利。中華民國憲法總綱裡面載明了關於人身、言論、出版、居住、遷徙、表現、祕密通訊、信仰、集會結社等等的自由,是不能被剝奪的,即使人民讓渡了被統治的權力給國家(包括立法行政司法等權力單位),但這幾項的基本自由人權是不能被干預的。

因此,談到「言論自由」,必定要連結的是有具有法定力量來限制個人的言論自由,而這種力量在現代法治社會裡面必定是國家、統治者。而其他個人、單位、團體實際上並沒有任何力量來限制(主要是透過審查機制)另一個人、單位、團體的言論,其他個人單位因並不互相轄屬,所以提他人影響其言論自由是不妥的。即使有人、團體試圖做,也會被其他法律禁止或制裁,但國家可以來限制而不受制裁,因此國家是唯一可能傷害言論自由的單位。



2015年1月8日 星期四

責任不是在我的弱化社會

幾年前去找當時仍在愛丁堡求學的同學玩時,同學幫我們一起報名了趟為期四天的小旅行團。整團不過十來人,都是年輕人,背包客,旅行社出一輛小巴,兩個人,也都是年輕人,輪流開車和當沿途解說人,帶大家逛蘇格蘭各地的野外遺址和景點。那四天的經驗讓我很傻眼,真的是去各種荒郊野外,有古戰場(想像一下《梅爾吉勃遜之英雄本色》裏的那種或草原或泥濘的戰場),有歷史遺跡,配著旅行社人員的濃厚蘇格蘭腔,我好難得聽懂一句話,也很難知曉這是哪段歷史的什麼事情發生地,更常常不知道我們去哪裡要幹什麼。更妙的是,整趟旅程是下榻各地的青年旅館,早餐吃青年旅館提供的,午餐自理,晚餐則是用我們繳的公費在超市採買食材後,大家一起借用青年旅館的餐廳把晚餐做好大家一起吃。那次的經驗非常深刻,因為我不敢幫忙買菜做菜——不然鐵定做成各種需要配飯的中式餐點(「這個做成三杯好了」、「這個應該爆炒」⋯⋯),但人家根本不來這套的——所以就只好多做洗碗清理之類的事。旅程中讓我驚訝的事很多,意識到原來之間的文化差異如此大,但有一件事「很特別」,讓我察覺到某種文化性格差異的決定性因素。

那次是到了某個古戰場或是自然景點,當時事蘇格蘭的夏天,天氣大概就像台北有降雨鋒面來的冬天,飄著一時濕不了但在外站著二十分鐘頭髮還是會濕掉的毛毛雨,攝氏十五度左右的風吹著,我們被鼓勵跟著旅行社兩個大男生下車走走,一直走,走,然後我們就在山丘裡走著沒有任何人工設施的濕泥路拐上彎下。另一次也差不多,但卻是在一塊平原上的突出岩石上,大概有三、四層樓高,大岩石塊有一道前人走出的隱約小徑,但很窄,加上下雨當然是濕滑的,鐵定也是沒有任何人工設施,但我們也被這樣帶著慢慢走上去又爬下來。我有點擔心——但我平常連走在地上濕滑的士林夜市都會擔心我會不會不小心滑倒撞上炸臭豆腐的油鍋——但還是跟著走了上去,又安全地下來。下來後我跟同學說,蘇格蘭人厲害,這要是在台灣早被投訴到死。

我一直記得這印象,放在心底。到了前兩個月,我到瑞典斯德哥爾摩出差,某天好不容易找到工作空檔到斯德哥爾摩市政廳參觀。這個諾貝爾獎頒獎典禮的所在地位在海港邊,那天天氣也是陰冷飄雨,氣溫只有攝氏五度,我們在外頭一會兒很快就覺得要凍僵了,在港邊找地方拍照趕緊走。我突然發現,這個許多遊客會來的景點,臨海就是一道台階而已,沒有什麼護欄、堤防、堆垛,遊客就在石砌台階邊緣拍照,我甚至踏下一階台階離海水甚近來拍照。岸邊沒有什麼禁止戲水標示,沒有圍阻設施,沒有巡邏人員。以台灣的觀念來看實在太離奇,但以自然標準來說這一點也不奇怪,這是一個岩岸海港,水必然深,天氣冷水又深跳下去當然危險,但大家都知道危險界線在哪裡,幹嘛還要有標示寫說這很危險,難道要這麼鄙視自己國人的智商?

但這種狀況如果發生在台灣,一切一定不一樣。想到這,我突然懂了,連同幾年前去蘇格蘭的經驗我也懂了。不是人家馬虎,是人家讓你自己負責,你得自己思考要不要做某件事,然後為自己的言行舉止負上全部的責任。這地方你能不能走、可不可以靠近、要不要接觸,都尊重你是個獨立個體的判斷,任何後果當然是責任自負。不要把自己的智障或不小心給怪罪到別人身上,當然也不會有人這樣怪罪,更何況讓天下人知道自己智障可能更有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