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26日 星期一

我的反死刑思路

相對於反服貿、廢核、婚姻平權等議題,我的朋友裡支持的多,但反對死刑的少,少很多。
我一直(嚴格說來是199X年看了奇士勞斯基《殺人影片》之後)是支持廢除死刑的,這主張的支持者稀有到比講我支持白色撒小聯盟更令人覺得無望。即使無望,是對的理想,相信自己的推論,而且是很多年來一再自我質疑與辯證後的推論,還是不能絕望。因此我不只支持,我也捐款。我不有錢,但我還是捐款,這幾乎是沒什麼行動力的我可以做的事。因此,以下是我大致的自我辯證過程。


對死刑認知的逆轉,原因有很多,是後來慢慢想的,最開始的莫名衝擊,是由《殺人影片》引發的。在看這部電影之前,我是贊成死刑,毫不懷疑,甚至連那時剛啟動沒幾年的蘇建和救援案我都不予理會。看了《殺人影片》之後,我的想法大逆轉,也開始慢慢從蘇案援救去了解這個議題。

《殺人影片》的厲害在於,對於加害者、被害者都毫不同情,讓觀眾看到一個可鄙但罪不該死的被害者,以及一個原因不明隨機殺人的冷血加害者,前半段被害者很殘忍地被殺掉,後半段是加害者的審判及行刑過程。影片的敘事不加立場(但整部片當然有導演的立場),頂多只在後半以一個年輕律師的心聲代表齊士勞斯基的觀點。導演直接把惡人殺人,及國家眾人殺人這兩個過程對比給你看。通常我們在生活中只會接觸到前者,透過媒體不斷渲染兇手如何兇很恐怖魔性反社會冷血殺人,但另一樁國家殺人卻無從得知。在這種不平衡訊息的散佈之下,很難得到全面而公平的判斷,齊士勞斯基看透這點,而以影片前半後半對比的方式來處理。

這種做法便像是當年哥倫比亞廣播公司記者兼節目主持人Edward R.Murrow的策略,他將麥卡錫參議員在國會聽證操弄白色恐怖的咄咄逼人影片放上節目,沒多加批判,只讓事實呈現,說服力就出現。本來因為恐懼而支持麥卡錫作為的民眾,在影片播出後一夜之間改變態度。原因就在於,之前民眾只片面聽麥卡錫說那些人疑為共產黨同路人有多恐怖,但實際看到才發覺麥卡錫更恐怖。

當我們接受到的資訊,只有一半,實際上大都連一半不到,甚至是被操弄,或刻意被錯誤對立,這教人如何準確判斷。


在蘇建和案最終無罪定讞前(甚至包括無罪定讞那次),媒體的平衡報導方式就是報導蘇案上訴判決過程,同時去採訪被害者吳銘漢家人,標題下:誰來關心被害者家屬?這樣的做法已經先預設了蘇建和、吳秉郎、莊林勳是對立於被害者的行兇者位置,但蘇建和三人同樣也是被害者呀(被層層顢頇的檢警司法體制所害,最後僅有賠償,這些清清楚楚亂栽亂訴亂判的國家法律代理人依舊在位子上),每次的報導都這樣做,閱聽者絕對會接受暗示認為蘇吳莊三人就是兇手。

這樣偏頗且煽動的媒體報導,就是我們的司法資訊來源,實在悲哀。


從《殺人影片》之後,我花了很久的時間去想死刑這件事,一開始來自簡單的邏輯問題:為什麼法律限定不可殺人,但為何法律自身可以殺人?在這種邏輯之下是不是有個更超越於法律之上的主宰者,賦予法律超越自身的權力?

我很難接受一件事情誰都不能做,但卻有個獨特者可以不受限制。

但這個邏輯遇到的困境是,法律也規範人不可剝奪、妨礙他人自由,那無期徒刑被用來當做死刑的替代,也是不合法律規範的?我為了這個自我抵觸的邏輯概念卡了很久,我知道死刑的邏輯不對,但卻無法明確指出哪裡不對,直到接觸了盧梭。

我不清楚盧梭對於死刑的態度,我猜他可能不會那麼不贊成死刑,因為他懷有很強烈的優越意識。但他所提出的《社會契約論》卻是很好的思考社會狀況的工具。

「社會契約」的概念相信一個理想社會建立於人與人之間(而非人與政府之間)的契約關係。盧梭認為在人與人之間的組成社會契約之下,架構良好的社會是為人民的「共同意志」,政府的權力來自人民的認可與授與。盧梭的社會契約概念主要探究是否存在合法的政治權力,政治權力在自然狀態中並不存在,但有必要行使以利社會運作,因此需要社會契約來規範。在社會契約中,每個人都放棄天然自由,而獲取契約自由;在參與政治的過程中,只有每個人同等地放棄全部天然自由,轉讓給整個集體,人類才能得到平等的契約自由。(此段落由維基百科改寫而成)

是以人類形成社會的關係是契約形式的,雖然不是真的像是租房子那樣打張契約出來畫押,但人與人間的關係是如契約般的法律關係、政治關係,人民授權給政府去執行共同意志。

由社會契約的觀念來思考刑責,刑責便不能當做「懲罰」,因為懲罰是有「補償」與「回復」的功能,但不管是監禁或是死刑,都無法補償或回復受害人。

監禁的作用在以社會契約的角度理解,是犯罪者做了集體生活社會裡面不被容許的事,所以被驅逐出社會。要在這社會生存,必須共同遵守契約,不遵守契約,就被驅逐。驅逐的方式在現代社會不像古代那樣可以流放到遠方,因此以圈禁的方式讓犯罪者隔離,無法在社會裡面生活,以免破壞社會共同生活的契約。判定其破壞社會契約的嚴重程度,約定不同時間的隔離圈禁來執行。

這種方式並不是懲罰,而是排除。這跟剝奪自由是不相關的,被監禁者被剝奪的是在這社會生活的權利。至於在圈禁地裡的作息自由是不是受限,是另一套圈禁地理的管理規則,要另行討論,跟將其驅逐到圈禁地的社會契約不相連。

由此來看,就知道死刑是跟社會契約違背的,是絕決的,甚至是根本上否定社會契約的,因為不相信社會契約,不相信彼此約定的力量,所以用毀滅的方式處理。訂契約者間如何存在一方毀掉另一方,締約人之一被毀掉了,契約如何成立?這是對社會契約的否定,也就否定了整體社會架構,不存在社會契約,就回到無體制的弱肉強食世界,這是更恐怖的。

更恐怖的世界,是基於憤怒來運作的世界,以為由憤怒延伸而成的仇恨來殺死犯罪者就是正義。以憤怒和仇恨來決定行事,在毀滅犯罪者之後群眾的情緒就得到平復,眾人就不會去管真正受傷害者或其家屬,也因為只是出於針對性的憤怒,而看不見引發犯罪行為的環境問題、結構問題,這是懶惰及卸責的方式,意味著,我殺掉一個人給你看,受害者及其家屬你不要再靠么了。而且不僅懶惰,也把殺人的責任推給被害者家屬,是你們想看他死所以我才殺的。這種思考只是報復流轉的模式,仇恨綿延後代。

反對死刑並非代表著對於犯罪者寬容、對受害者殘酷,並非無感,而是太有感、太想有正義社會,因此謹慎地不想要簡單便宜行事,沒有對症下藥而使傷害一再反覆出現。並非放縱犯罪者,或是被亂安上的莫名其妙的「原諒」、「寬恕」,而是在社會契約的法治精神下,條理地思考發生駭人問題的所在,將問題的爆發點解決,同時思考整體結構哪裡出問題而進行調整。就像好的醫道講究身體出問題不能只壓下病徵,要看整體生理系統是哪裡有問題來做調節。如果發生社會嚴重問題而不考慮結構因素,直接把犯罪者殺掉就好,就像手痛就砍手,腳痛就砍腳,卻不看看到底是不是其他器官哪裡發生病變,長此以往,同樣的病徵、災害會一次次出現。

有一派的歷史學者相信,人類文明的推進,是整體環境推動的。以往我們習慣看到那些突出的亮點,只見到某些天才或某些巨擘,但這派的歷史學家相信,在整體環境之下,就算不是這個人引領風騷,也會有另一個人會站到那個位置,這是結構性因素。也許有人會覺得像李白這樣的天才,是他推動文學前進,但細緻的文學史家更會發現,在那個時代的環境裡,李白之前的創作者開創了近體詩的創作可能,因此碰上了他這樣融合不同文化的突出者,才會產生新的火花。沒有前人累積和整體文化的前進,開創了那樣的時代,李白也孤掌難鳴。貝多芬當然天才,但天才也得承繼海頓和莫札特開發出來的音樂格式推到極點探索各種可能,有整個時代的精神才讓這樣的天才能夠汲取資源並更上一層樓,難道貝多芬提早出生一百年,還能成就為樂聖?在愛因斯坦年輕的時代,以一個默默無聞的專利局職員,提出三篇劃時代的論文,很多人以為是他突然爆發出來的,但在那個時代,物理學已經站在面臨突破的階段,就算當時沒有愛因斯坦這個人,也會有其他學者提出近似的理論。

太多的例子讓我們看到天才、突出者、大壞蛋、先鋒者,都是在整體社會結構下產生的,這社會環境他們的人格特質與個人專長互動結合起來,成就了突出的個人,卻讓我們常常只看到個人而忘記社會結構。因此,看到天才,要想是什麼樣的環境讓天才可以突出(猜想一下1905年26歲橫空而出的愛因斯坦,如果他是出生成長在雲南的一個小村子呢?)看到兇惡的犯罪者,同樣也要診斷是什麼樣的環境與社會結構使其產生。如果沒有排除環境與社會結構上的因素,整體病源沒有排除,在這裡壓下病徵,也只會使病徵在其他地方出現,而很可能下一個病徵就是你或我。

而死刑,就是壓下病徵的方式,破壞社會契約的方式,無視整體社會不義而只咎責個人不義的方式,只是消極地逞復仇之快,但卻為下一次的犯罪鋪好溫床。對此我們絕對要警惕、要謹慎。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